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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山寨”食品违法经营行为具体表现形式 |
来源:山东永盛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9/2/26 20: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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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关键词: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山寨”食品、违法经营、行为具体表现形式
2月26日上午,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举行媒体通气会,对农村“山寨”食品整治及食品安全、打击假冒伪劣及相关执法行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公平交易局二级调研员张文新: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查处“山寨”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重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山寨”食品违法经营行为主要体现在市场混淆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两个方面。
我们所说的“山寨”,主要是指市场混淆行为。在农村食品市场,混淆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对商品标识的混淆,即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
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月1日央视《消费主张》曝光的侵权产品基本上都是属于这一类型。二是对主体标识的混淆,即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
姓名等。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通过自身努力来提高自己的商品质量,提高企业和商品的影响力、美誉度,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但是,实践中,有的经营者却通过仿
冒其他经营者主体标识、商品标识等,使消费者将自己的商品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借用其他经营者及其商品的影响力、美誉度来提高自己、自己商品的市
场竞争力,这种试图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的方式不劳而获的混淆行为欺骗、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除了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也是“山寨”食品违法经营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在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
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虚假宣传除了广告形式以外,主要包括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的演示、说明或解释,利用大众传媒以新闻播放、采访、发表文章
等对商品进行宣传报道,通过产品鉴定会、健康知识讲座、分享会等公共场所进行商品介绍宣传,安排人员冒充顾客对商品进行宣传并诱使消费者进行交易。而在农村消费市场
,“会销”问题日益突出,绝大多数都是以宣称可以治疗或预防疾病为名销售普通食品,甚至是假冒伪劣食品。
另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从事“山寨”食品虚假宣传行为,特别是“刷单炒信”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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