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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山东永盛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9/10/23 11:57:58 【返回上一步】
本页关键词:聊城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示范应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推进企业信息化进程,加快工业新旧动能转换,规范我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由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负责执行。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在聊城市辖区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企业财务、经营状况良好。
2.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3.企业信息化建设应用项目已运行并取得明显成效,有较好的推广示范作用。
4.企业有意愿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包括公开发布典型案例以及为其他企业参观学习提供便利等。
5.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 对取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GB/T 23001-2017)的企业优先给予申请及认定。
第五条 在以下方面至少有两项以上集成应用,且取得显著成效,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在行业中普适可复制。
(一)企业通过有线、无线数据通信技术,拥有高速互联网接入通道,并组建企业内部数据网络(包括异地组网),使得企业内部网络信息安全、高效、稳定、畅通。
(二)企业通过信息技术应用实现自主设计、制造的工业产品和装备的数字化、智能化。
(三)企业建立实现了企业生产的精细化、管控一体化的生产执行系统、集散控制系统,生产过程控制基本实现了自动化、现代化。
(四)信息技术在企业质量、计划、财务、办公、设备、生产、人力资源、安全、能源环境等企业管理环节有应用。
(五)在市场营销中,企业物流与供应链管理过程应用了信息技术手段,并建有互动型门户网站,在产品销售方面电子商务所占比例超过30%。
(六)企业利用信息技术促进节能减排效果良好。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按属地原则上报。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工信部门受理属地企业的申报材料。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包括:
1.聊城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申报书;2.年度审计报告扫描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4.其他相关资质或证明材料。
(二) 初审。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工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工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市工信局。
(三)评审。市工信局联合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推荐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必要时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答辩和到企业实地考察。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综合专家意见后提出拟定名单。
(四)认定。评审后,市工信局将拟定的企业名单在市级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工信局公布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名单。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要不定期向市工信局报送企业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的情况,包括公开发布典型案例以及为其他企业参观学习提供便利等。
第九条 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信息化项目扶持政策。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原则上从示范作用强、效益明显的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中产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认定的聊城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应依据本办法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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